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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三:某餐饮单位未依规定设置监测点位且未按限期要求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检查发现后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

来源:国际利来客户端客服电话    发布时间:2024-12-29 02:27:21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某餐饮单位做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已安装1套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按照《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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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某餐饮单位做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已安装1套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按照《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和监测点位。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该单位做复查,该单位操作间已依规定安装1套油烟净化设施,并设置了采样监测平台和监测点位。

  区生态环境局后续于2024年7月23日对该单位做了调查,确认了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和违法证据。

  2024年8月8日,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单位上述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油烟排放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油烟净化器检测口排放的油烟达标。

  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且逾期不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询北京市和区级两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系统,未查到违反法律处罚记录,并经当事人确认为初次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符合法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当即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2024年9月23日,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餐饮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餐饮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测点位的设置,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指出该餐饮单位存在的问题后,该单位及时改正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随后,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油烟监测点位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油烟排放浓度符合规定标准。据此,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经查,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首次,虽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但该单位珍惜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机会,在认识到错误后按要求及时纠错完成改正。

  区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未按时完成监测点位的设置,并及时改正,虽然情形不在不予处罚清单内,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首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在做好对不予处罚减法的同时,也为后续处理类似情况,逐步为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的加法提供了一种思路。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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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油烟净化器 DGOL-17-8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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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某餐饮单位做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已安装1套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按照《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和监测点位。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该单位做复查,该单位操作间已依规定安装1套油烟净化设施,并设置了采样监测平台和监测点位。

  区生态环境局后续于2024年7月23日对该单位做了调查,确认了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和违法证据。

  2024年8月8日,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单位上述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油烟排放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油烟净化器检测口排放的油烟达标。

  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且逾期不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询北京市和区级两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系统,未查到违反法律处罚记录,并经当事人确认为初次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符合法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当即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2024年9月23日,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餐饮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餐饮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测点位的设置,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指出该餐饮单位存在的问题后,该单位及时改正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随后,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油烟监测点位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油烟排放浓度符合规定标准。据此,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经查,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首次,虽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但该单位珍惜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机会,在认识到错误后按要求及时纠错完成改正。

  区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未按时完成监测点位的设置,并及时改正,虽然情形不在不予处罚清单内,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首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在做好对不予处罚减法的同时,也为后续处理类似情况,逐步为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的加法提供了一种思路。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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